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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补贴培训的对象、补贴范围和标准 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人员,在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参加纳入补贴培训目录的培训项目,考核鉴定合格的(含补考合格,下同),按以下比例享受培训补贴:

       1.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补贴。

       2.在职从业人员(含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外省市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从业人员等,下同)参加紧缺急需培训项目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

受80%培训补贴;参加其他培训项目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培训补贴。

      3.本市户籍的残疾人、退役士兵(退役后五年内),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补贴。

      4.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含在本市高等院校就读的外省市生源毕业学年学生,下同)参加紧缺急需中级以上或单项技术类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80%培训补贴;参加

其他中级以上或单项技术类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培训补贴。

      5.本市监狱、戒毒所内的服刑、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前获准参加经认定的培训项目,本市户籍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补贴;外省市户籍的参加紧缺急需培训项目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

受80%培训补贴,参加其他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培训补贴。 以上各类人员参加创业能力培训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补贴。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人员,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紧缺急需培训项目的,考核鉴定合格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80%培训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其他培训项目的,考核鉴定合格的,

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培训补贴;参加行业、企业特有职业(工种)培训项目的,考核鉴定合格的,补贴标准按照当年度企业内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补贴标准执行;参加岗位培训项目的,考核鉴

定合格的,补贴标准按实际课时核定。

     1.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且培训时为缴费状态的在岗职工;培训时未缴费但近一年内累计缴纳本市社会保险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培训时未上岗,但培训期间或培训合格后四个月内上岗并缴纳本市社会保

险 的劳动者。

     2.原本市农村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且培训时为缴费状态的在岗职工;本市户籍,原因征地农转非一次性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3.经认定的本市养老护理行业和家庭服务行业60岁以下从业人员,参加养老护理、家政服务、健康照护、母婴护理等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专项职业能力或岗位培训,可参照农民

工享受培训补贴。

(三)经认定的外省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在沪未就业期间,参加补贴对象(二)规定的培训项目,考核鉴定合格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费补贴。上述各类

人员参加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认定为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A级培训机构的补贴培训,在享受培训补贴时,补贴经费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上浮10%;参加高级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 目,鉴

定不合格的,不予补贴;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的,可按照鉴定合格补贴标准的50%予以补贴。